在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阶段,主要表现为加工订货和统购包销等形式。政府通过这些方式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管理和引导,使它们逐渐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要求。
随着改造工作的深入,进入了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时期。在此期间,国家与资本家共同拥有企业,并按照“四马分肥”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。“四马分肥”指的是将企业利润分为国家所得税、企业公积金、工人福利费和资本家红利四个部分,其中资本家的红利被限制在一个较低的比例内。
最终,在全行业的公私合营阶段,私营工商业被全面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之中,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被收归国有,实现了向社会主义性质转变的目标。
这种循序渐进的政策不仅有效避免了社会动荡,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民族工商业者的利益,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。